独立法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
第四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要求;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 (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定公布和交换的其他信息。 鼓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布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