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