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干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八条

第八条

干部参加培训时,应将《国家文物局培训证书》交培训实施机构盖章或签字,并交人事部门审核。各部门(单位)建立干部参加专题讲座明细账,由个人填报干部参加年度讲座登记表并将学时数年终累积记载于《国家文物局培训证书》上。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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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干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