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干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条

第三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5年内应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科级以下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每年各级各类干部参加网络培训学时数不少于50学时。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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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干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