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以下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 (四)投资负面清单; (五)重大投资的标准;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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