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慈善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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