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条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