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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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