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