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