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