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