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投资活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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