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慈善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