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以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填制《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收货人应当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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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