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未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延期的,《备案表》效力终止。收发货人需要继续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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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