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未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延期的,《备案表》效力终止。收发货人需要继续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