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3),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海关应当对收发货人提交的《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核准其备案。 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货物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