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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