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