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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