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