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需要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除海关另有规定以外,参照本办法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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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