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关对集中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为准列入海关统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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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