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办结集中申报海关手续后,海关按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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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