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收发货人办结集中申报海关手续后,海关按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