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海关按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计征税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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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