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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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