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