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收发货人在清单申报后修改或者撤销集中申报清单的,参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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