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收发货人在清单申报后修改或者撤销集中申报清单的,参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