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审结《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持《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交单验放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收发货人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在相关证件上批注并留存复印件。 收发货人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删除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收发货人应当重新向海关申报。重新申报日期超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的,应当以报关单申报。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