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海关审核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时,对保税货物核扣加工贸易手册(账册)或电子账册数据;对一般贸易货物核对集中申报备案数据。 经审核,海关发现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与集中申报备案数据不一致的,应当予以退单。收发货人应当以报关单方式向海关申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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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