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一)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二)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三)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四)其他合理方法。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