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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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