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