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