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