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三章 调 查第十四条一般反避税调查涉及向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调查取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