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三章 调 查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