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

第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 各大中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门驻地方单位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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