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

第七条

产生城市建设档案的各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范围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外,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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