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
第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的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档案归属、流向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有利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需要; (三)保障档案形成单位的凭证依据和日常工作的需要。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的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档案归属、流向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有利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需要; (三)保障档案形成单位的凭证依据和日常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