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

第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的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档案归属、流向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有利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需要; (三)保障档案形成单位的凭证依据和日常工作的需要。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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