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产生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包括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及其有关的部门(如气象、土地、环保、房地产等)。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与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报送和接收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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