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城市已制定的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规定和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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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