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各地区、各城市已制定的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规定和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