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协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部门,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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