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协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部门,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给予处罚。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协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部门,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