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

第十五条

开发区基本建设档案依照国家档案局、国务院特区办、国家科委联合颁布的《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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