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
第十四条
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的城市建设档案建立目录清单,并根据其变更情况(改建、扩建和补测)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补报有关变更内容;城市建设档案馆接到变更内容后应及时对有关文件进行修改。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
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的城市建设档案建立目录清单,并根据其变更情况(改建、扩建和补测)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补报有关变更内容;城市建设档案馆接到变更内容后应及时对有关文件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