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

第十四条

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的城市建设档案建立目录清单,并根据其变更情况(改建、扩建和补测)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补报有关变更内容;城市建设档案馆接到变更内容后应及时对有关文件进行修改。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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