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应办理交换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卷(册)和页数,并有完备的签字验收手续和利用权限、保管期限等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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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