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内容中涉及工程前期管理性文件材料的原件,应保存在档案形成单位;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副本或复制件。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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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