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内容中涉及工程前期管理性文件材料的原件,应保存在档案形成单位;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副本或复制件。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