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

第十一条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城市建设的案卷质量,由报送单位(部门)负责,按国家标准GB/T 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整理。案卷(卷盒)封面和脊背可不填写,由城市建设档案统一分类、编号并填写。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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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