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

第十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时间。 凡属新建项目(工程)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网普查、补测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其它城市建设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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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