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
第十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时间。 凡属新建项目(工程)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网普查、补测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其它城市建设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时间。 凡属新建项目(工程)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网普查、补测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其它城市建设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