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第九条进出管理区的货物属于实行检疫许可制度或者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当取得检疫许可证明或者卫生注册登记证明。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