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

第九条

进出管理区的货物属于实行检疫许可制度或者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当取得检疫许可证明或者卫生注册登记证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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