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
第八条
来自非疫区的水果、配餐料(包括配餐用食品及调味品)及食用性水生动物输出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管理区海关备案。输出管理区时,凭《应检商品检验检疫登记手册》逐批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货物不准输出管理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
来自非疫区的水果、配餐料(包括配餐用食品及调味品)及食用性水生动物输出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管理区海关备案。输出管理区时,凭《应检商品检验检疫登记手册》逐批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货物不准输出管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