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

第八条

来自非疫区的水果、配餐料(包括配餐用食品及调味品)及食用性水生动物输出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管理区海关备案。输出管理区时,凭《应检商品检验检疫登记手册》逐批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货物不准输出管理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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