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第七条经有关部门批准,管理区居民运输鲜活商品进入管理区销售的,应当向管理区海关备案。进入管理区时,应当逐批向海关报检,海关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