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

第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管理区居民运输鲜活商品进入管理区销售的,应当向管理区海关备案。进入管理区时,应当逐批向海关报检,海关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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