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
第六条
地方经贸管理部门核发配额的货物输入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管理区海关备案。输入管理区时,凭《应检商品检验检疫登记手册》报检,由管理区海关按照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
地方经贸管理部门核发配额的货物输入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管理区海关备案。输入管理区时,凭《应检商品检验检疫登记手册》报检,由管理区海关按照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