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第五条须经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管理区海关申报,接受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