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

第五条

须经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管理区海关申报,接受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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